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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了解到,自3月以来,执法总队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统一部署,坚持“打击无证,规范有证”的基本思路,通过线上巡查、日常检查、举报核查、随机抽查等手段,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立案40件,已处罚31件。
上海市普陀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供图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该类违法行为的鉴别能力,执法总队公布一批指导案例:
案例一
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组织公司员工及游客参加“宁波考察”,并游玩当地景区景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总队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上海某旅行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产品,招徕旅游者参加“德清定制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总队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肆拾陆元伍角、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江苏某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公园门口宣传旅游业务,招徕、组织中老年旅游者参加“崇明一日游”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依法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李某,通过在公园旅游角、地铁站等人流密集区发布旅游广告小卡片,自主招徕旅游者2名前往海宁参加2日游行程,收取费用1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虹口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盐城三日游”旅游行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依法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胡某某,个人通过“微信群”招徕旅游者参加“无锡一日游”旅游行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依法责令胡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下正值暑期,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特别提醒广大游客,认真执行疫情防控政策,切勿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多关注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发布的出行提示,合理规划出游线路,错峰出行。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报名参团,参团旅游时,与旅行社签订正规合同并索取发票、行程单,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及自费项目等。警惕通过微信、QQ群、论坛等渠道组织的旅游活动,防范以“免费旅游”“低价旅游”等为诱饵欺骗游客。(特约记者 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