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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睛】数据、算法本无毒、无害,是算法设计和使用者的心灵被资本浸染的太深使得算法成了旅游者权益的收割利器。
曾几何时,旅游出行成了大数据“杀熟”的重灾区。无论是机票还是酒店,使用不同品牌的手机,来自不同层级的城市,浏览搜索时间的长短,都成了一些在线旅游平台精准化决策、个性化定价考量的重要因素。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借着大数据算法中立性的口号,一些在线旅游平台利用现行法律规范的空隙与模糊,透支自己的品牌,放肆地对老客户进行收割,让不少旅游者沦为了自动化决策算法掠夺的对象。
在线旅游平台借助于资本的力量在疯狂生长,但是,旅游者的心智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成熟。一些细心的旅游者逐步发现了算法、大数据背后的“秘密”:数据、算法本无毒、无害,是算法设计和使用者的心灵被资本浸染的太深使得算法成了旅游者权益的收割利器。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立足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全面回应社会关切,对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等个人信息处理者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设定了系列规范与要求,针对在线旅游经营平台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算法对用户实施大数据“杀熟”,建立了算法的事前评估、审计、法律责任等系列制度,将成为新时代治理在线旅游平台大数据“杀熟”的法治利器。
增加了在线旅游平台算法的行为规范。相比较《电子商务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定规定》有关在线旅游平台自动化决策的现行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在线旅游平台自动化决策规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和义务。通过有关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规范,明确了在线旅游平台自动化决策的自律边界,有利于促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合法合理运用自动化决策算法。
算法的事前评估制度将在线旅游平台算法的治理时点前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自动化决策的事前评估制度。该法之所以要求个人信在线旅游平台在事前对自动化决策进行评估,主要是因为在线旅游平台的算法针对的是以百万、千万为单位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其一旦发生价值观偏差,对旅游者个人以及整个旅游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具有延展性和持续性,事后对在线旅游平台的追责机制不能有效应对,现行补偿制度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算法审计制度是在线旅游平台算法治理措施的升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4条规定确立的算法审计制度的体现了国家对在线旅游平台自动化决策治理手段的升级:一是监管部门直接将在线旅游平台的算法作为监管的对象;二是监管部门的活动直接指向了在线旅游平台内部的日常运营活动,穿透了在线旅游平台法人机构的外壳;三是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在线旅游旅游平台的治理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此,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将从外部延伸至在线旅游平台内部的算法运行层面,并可以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协助,构建起企业自律与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算法多元治理格局。
算法法律责任制度提升了在线旅游平台违法行为的成本。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牙齿。法律责任缺失、法律责任过轻、举证成本过高、责任不具体等因素,都会降低违法者的成本,是对违法行为的变相激励。要有效治理大数据“杀熟”,必须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降低权利受害者的举证成本。旅游领域的大数据“杀熟”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受害者举证难度过大、法律责任难以具体到个人等因素。为有效治理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数字技术发展的实际,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设定了更加合理、更符合实际、责任直接落实到个人的法律责任体系,并通过信用档案、公益诉讼等配套制度,将前述法律责任予以强化,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构建起了更实际的法律责任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在线旅游平台治理体系的一个新举措,必将对在线旅游平台滥用算法形成强大的威慑体系,也必将对在线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作者:王天星 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