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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讯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文 )芜湖市一名七旬老人在旅行途中意外死亡,事后家属起诉旅游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各项损失41万余元。3月1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此前该院一审判决老人自行担责80%,家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结果已出维持原判。
2021年3月,一老人报名了芜湖某旅游公司组织的“黄山二日游”旅行团。在景区民宿准备就餐时,正在找座位的老人突然倒地不起,随即有人拨打了120,导游及部分游客在120的指导下对老人进行了抢救。
120医护人员上山后宣布老人已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事后老人家属起诉旅游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各项损失41万余元。
镜湖区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家属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老人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老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团前已经知晓本次旅游的行程安排,对自身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应当有基本的预判,但仍参加了此次旅游导致死亡,其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不过旅行社未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与死者签订书面合同、《安全责任书》并让死者提供《健康证明》,未对死者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参加本次旅游尽基本审查义务,对死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由于该旅游团老年人居多,负责地陪接待的黄山某旅游公司在配备随团导游时,未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专业技能的导游随团服务,可能导致错过对死者的黄金抢救时间,对其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老人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80%,由两家旅游公司各承担10%,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2月二审结果出来,二审审理后对镜湖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维持原判。